各镇政府,冶金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双山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公司),各条线管理单位:
《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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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中16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保障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先筹后征、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保障适度、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审计、医疗保障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职,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征地报批前,市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安置人员和保障对象名单;市自然资源部门会财政部门出具征地批次(项目)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存情况证明;市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履行土地征收前期程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比对保障对象的参保情况,审核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到账情况并提出审核意见。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将预存的用于抵缴的安置补助费和社会保障费用一次性划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同步将公告内容告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社会保障资金到账情况,根据报审材料确定的保障对象名单,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确认、个人分账户建立、记账与管理、保费代缴退返和待遇核定支付等工作。
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第六条 按照全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实行统一业务政策和经办规程。建立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医疗保障、信访等部门和单位数据共享校核机制,推动部门间信息系统对接互通。
第二章 被征地农民安置对象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安置对象,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被征为国有后,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的人员。
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10日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安置对象征地补偿安置待遇不能重复享受,已享受过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待遇的不得再次列入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征地批准时已进入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的不列入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
第九条 1998年7月1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后新出生的人员随其父母认定。合法婚姻迁入的农业人员,其本人在迁出地未享受过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待遇的,可作为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口的下列人员,在村、组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可作为被征地农民安置对象。
1. 征地批准时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及1998年7月1日确权发证时在校的大中专毕业生。
2. 义务兵、初级士官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3. 因户籍制度改革购买本市非农户口或成建制转为小城镇户口,以及在市(镇)区购房后转为小城镇户口的人员。
4. 教师、专业技术干部等按政策规定农转非的家属(不含子女)中没有安排过工作的人员。
5. 根据政策照顾农转非,但没有安排过工作的六十年代下放干部、职工的子女。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十一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现状,全市市域范围共划分2个区片。区片Ⅰ范围为杨舍镇,区片Ⅱ范围为塘桥镇、金港街道、后塍街道、德积街道、锦丰镇、凤凰镇、大新镇、乐余镇、南丰镇。
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区片Ⅰ执行标准为65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3000元/亩,安置补助费32000元/人),区片Ⅱ执行标准为64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2000元/亩,安置补助费32000元/人)。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补偿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根据相关规定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市将适时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计算被征地农民安置人数的人均农用地标准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最新变更调查数据公布后村民小组首次征地时的实际人均农用地面积为准。
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涉及青苗的按照1200元/亩支付青苗补偿费,涉及农田基础设施的按1500元/亩支付农田基础设施补助费。
第四章 社会保障费用筹集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用于保障对象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保障对象经书面确认,可通过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经书面确认不抵缴的,市人民政府将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保障对象本人。
第十五条 根据《省政府球探比分网_球探足球比分-体育*直播: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规定的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地区分类,确定本市社会保障费用的最低筹资标准。
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20%×180。
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述标准减去安置补助费金额。
社会保障费用具体筹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单独安排每个征地批次(项目)的社会保障费用。
实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制度。征地报批前,申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所在地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或划拨用地单位,应当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存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征地报批时,市财政、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在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到账情况进行审核。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省人民政府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的,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以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标准和保障对象的年龄段。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的,社会保障费用应当据实结算。社会保障费用不足的,由申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所在地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或划拨用地单位安排补足。
征收土地申请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
第五章 社会保障方式
第二十条 保障对象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一条 保障对象不符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或者未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依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和服刑人员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按照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后,依法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家庭或者个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将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一次性划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形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并建立个人分账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制定文件执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计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
第二十六条 个人分账户资金计息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二十七条 保障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从个人分账户资金中按年度退返其个人缴费。
第二十八条 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定最高缴费档次的标准,用个人分账户资金为其逐期代缴保费。
第二十九条 保障对象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前个人分账户已无余额的,由其本人按照规定继续缴费。
第三十条 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或者征地时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和征地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待遇领取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保障对象的个人分账户资金,按《球探比分网_球探足球比分-体育*直播:印发苏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余额处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22〕4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次性计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的月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一条 保障对象死亡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保障对象离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一次性领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张政发规〔2016〕3号)及《张家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张政办〔2016〕7号)同时废止。2022年3月1日以后批准的征地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式按本办法执行。2022年3月1日之前批准的征地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和相关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项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仍按照原保障方式进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