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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不服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案〔2022〕张行复第103号

来源:张家港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2-11-18 09:37:44访问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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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张行复第103号

申 请 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樊建兵,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市监举结字〔2022〕KF03052001号《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于2022年8月11日向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16日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转送本机关。本机球探比分网_球探足球比分-体育*直播:2022年8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于2022年8月21日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球探比分网_球探足球比分-体育*直播:2022年10月19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张市监举结字〔2022〕KF03052001号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我于2021年4月30号向张家港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名举报了苏州某保健品有限公司(张家港)涉嫌违规生产羊乳维D钙事宜。举报了三项内容:一、2018年6至7月份该企业生产了:I08E02,I06E03,I06E04,106E05四个批号维D钙。企业标准:Q/ZHBJ0036s-2018,该标准6.2头规定:内包装为铝塑袋,而实际为塑料瓶。咨询了市场监管特食方便专家,这属违规生产行为。(可向某医药涿州分公司取证)二、一个批文:卫食健字(2002)第0491号。生产了三种产品:儿童型、孕妇型、中老年羊乳维D钙。价格不同,但说明书一样、配方、服用方法一样。这属违规行为,更属欺骗消费者行为!可向涿州分公司取证。三、除上述批号外,某公司还有库存:羊乳维D钙(儿童型)36800合(29.7元/瓶)、羊乳维D钙(孕妇型)30000合(29.7元/瓶)、羊乳维D钙(中老年)333000合(28.5元/瓶)。批号可向某公司查,该批产品如果有销售,应该有流向、税票、运费可查;如果没有销售应该有库存;如果消毁应该有相关资料。如果什么都没有,那问题就大了。(也可向涿州公司查证,他们有过相关税务冲红)。张家港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不予立案告知书,后向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6日撤销张家港局不立告字(2021)KF03052101不予立案告知书。历时8个月后,张家港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20日出具张市监(2022)KF03052001号处理结果告之书。其处理结果让我不明白:一、企业标准中明确规定:内包装为铝塑袋,实为塑料瓶。不违规那还要企业标准有什么用?告知书中说某公司2021年4月21号实施新标准,那既然没有违规为什么还实施新标准?让人深思呀!这更能说明某公司在2021年4月21号前是违规生产。我咨询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部门,这为违规生产,产品定性为假冒伪劣产品,不准出厂。张家港局偷换概念又以质量说问题,(更何况没有证据说明不影响质量);二、处理结果告知书对我第二项举报:属于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张家港局做出了罚款10000元的处罚!张家港局的解释是:违规企业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请问是如何消除行为危害的?违规产品发往总代某医药公司了,我电话某医药公司,某公司根本没和他们联系过!变更企业标准也是我举报之后变更的。难道这就是主动消除违法危害?张家港局与违规企业沆瀣一气,始终为违规企业找借口来逃避惩罚!是消费者的可悲还是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的悲哀?三、我举报的第三项内容,处理结果告知书更是没有任何结果。我举报的是某公司没有发出的库存问题。儿童型36800盒、孕妇型30000盒、中老年33300盒。可向其总代某医药公司取证,双方做过帐目冲红处理。当时张家港局沟通时,说都发往某公司广州分公司了。张家港局在听取违规企业偏面之词处理结果却只字不提。综合以上内容,认为张家港局存在地方保护行为,对举报人搪塞推诿不负责任。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举报材料;2.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张市监举结字〔2022〕KF03052001号)。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1年4月30日通过苏州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方式举报苏州某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2018年6月到8月违规生产高点子羊乳维D钙的情况。由于答复人在2021年4月19日已收到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球探比分网_球探足球比分-体育*直播:某公司生产的高点子牌羊乳维D钙片有关事项的协助调查函,并于2021年4月20日开始调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继续核查,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张市监不立告字(2021)KF0305210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后申请人对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向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1年9月28日,答复人收到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2021〕苏市监行复字第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答复人作出的张市监不立告字(2021)KF0305210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答复人于2021年10月15日对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于2021年10月18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张市监立告字(2021)KF03101501号《举报立案告知书》,告知其立案调查情况。2022年1月12日答复人决定延长办案期限,2022年1月21日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再次延期至2022年5月20日。2022年5月16日答复人对某公司作出张市监罚〔2022〕003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5月20日,答复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张市监举结字〔2022〕KF03052001号《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答复人已对某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且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公示,并告知了公示网址,申请人可通过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了解其举报事项的全面调查处理情况。同日,执法人员王某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HTTP://JS.GSXT.GOV.CN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公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前款所称较低数额罚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规定。”以及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球探比分网_球探足球比分-体育*直播:印发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1〕7号中:“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本省范围内上述‘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是,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目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停止公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的规定,答复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二、答复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经答复人查明:1、某公司生产了批准文号是卫食健字(2002)第0491号的高点子牌羊乳维D钙片,生产日期和批号为2018.08.14/I08E02的生产了33812盒,销售了15497盒,售价29.7元/盒,金额460260.9元;生产日期和批号2018.06.08/I06E05生产了50012盒,销售了49800盒,售价29.7元/盒,金额1479060元;生产日期和批号2018.06.08/I06E03生产了50012盒,销售了49800盒,售价28.5元/盒,金额1419300元;生产日期和批号2018.06.08/I06E04生产了50012盒,销售了49800盒,售价29.7元/盒,金额1479060元;生产日期和批号为2018.07.24/I07E02的生产了50012盒,销售了207盒,售价28.5元/盒,金额5899.5元;生产日期和批号2018.08.27/I08E01的生产了30012盒,销售了350盒,售价29.7元/盒,金额10395元;生产日期和批号为2018.09.06/I09E02的生产了86212盒,报废77795瓶,售价29.7元/盒,销售单据遗失,销售额无法查清。故某公司生产上述钙片可查实的总销售额为4853975.4元,其中,销售给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的销售额是4822920元,占总的销售额的99.36%,且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的钙片大部分未销售给消费者。某公司提供了批号为I06E03、I06E04、I06E05的食品的销售记录,及批号为I07E02、I08E01、I08E02、I09E02的食品的部分销售单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因上述钙片的保质期都是24个月,至申请人举报时止,均已超过保质期满后6个月,故某公司不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未售完的上述4批次食品已由上海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进行销毁。综上,答复人已对申请人举报的某公司库存产品流向进行了充分调查,答复人认为申请人该举报事项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2、某公司生产上述钙片时,执行的标准为:Q/ZHBJ0036S-2018,该标准中第6.2条规定“包装产品内包装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铝塑袋,规格为0.8g/片;外包装采用纸盒。运输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实际上述食品的内包装为塑料瓶,某公司提供了塑料瓶供货商的证照和产品检验报告,是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故上述批次钙片的内包装形式不符合企业标准Q/ZHBJ0036S-2018第6.2条的规定,但内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无证据证明更改包装形式会导致产品质量出现问题。且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标准:Q/ZHBJ0036S-2021,该标准对包装的条文进行了修改,现为“产品内包装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规格为0.8g/片;外包装采用纸盒。运输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对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企业标准的行为已自行纠正。依据《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企业未按照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相应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的规定,鉴于某公司已及时自行纠正,答复人无责令其改正之必要。3、某公司生产的上述7个批号的钙片经过注册批准,批准文号是卫食健字(2002)第0491号,外包装标签信息与注册批件上的说明书信息一致。生产批号分别为I06E05、I08E02和I09E02的外包装下部是黄色色调,画着一个儿童轮廓的图案,售价29.7元/盒。生产批号为I06E03和I07E02的外包装下部是绿色色调,画着一个老年人拄着拐杖轮廓的图案,售价28.5元/盒。生产批号为I06E04和I08E01的外包装下部是粉色色调,画着一个孕妇轮廓的图案,售价29.7元/盒。上述批次钙片配料和生产工艺均一致,注册批件上的不适宜人群为“无”,但分为三种包装图案,销售价格不相同,从上述钙片的外包装颜色、图案以及销售单价来看,会让普通消费者误以为产品的性能、功能等有区别,误认为是三种不同的商品,足以对普通消费者的购买选择造成误导,构成对其生产经营商品的性能、功能等做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答复人查实的问题产品主要销售给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占总的销售额的99.36%,且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的钙片大部分未销售给消费者。同时,鉴于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对已过保质期的问题产品主动销毁,并表示今后会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具有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行为,也未接到消费者食用上述食品后出现不良反应的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故答复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某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减轻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综上,答复人在处理申请人的举报过程中,已全面履行了法定职责,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2021.4.30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苏州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复函;2.2021.9.28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3.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延长办案期限)、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记录(延长办案期限至2022年5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审核表、行政处罚案件案审委讨论记录、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罚建议)、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4.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5.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6.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询问笔录5份、2021.4.20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1份,保健食品注册批件及变更批件,企业标准Q/ZHBJ0036S-2018、企业标准Q/ZHBJ0036S-2020、企业标准Q/ZHBJ0036S-2021,塑料瓶供应商营业执照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塑料瓶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全国OTC渠道总代理协议、补充协议、包装确认单复印件,照片3份,批号为I06E03、I06E04、I06E05、I08E02的钙片的制造指挥书复印件4份,批号为I07E02、I08E01、I09E02的钙片的最终成品审查(入库)命令表复印件3份,批号为I06E03、I06E04、I06E05、I07E02、I08E01、I08E02、I09E02的钙片送货单复印件16份,物资入库单复印件5份,批号为I06E03、I06E04、I06E05、I08E02的钙片的出库记录4份,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582民初13407号)复印件1份;7.报废申请单复印件5份,报废仓库照片11份,委托报废处理协议复印件1份,处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讨书1份;8.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邮寄凭证、举报立案告知书及邮寄凭证、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及邮寄凭证、江苏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截图、江苏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平台截图、上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打印件。

经查:2021年4月30日,申请人通过苏州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方式举报苏州某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2018年6月到8月违规生产高点子羊乳维D钙,举报内容包括三项内容:(1)高点子羊乳维D钙包装不符合企业标准;(2)同批文生产三种产品,欺诈消费者;(3)违法产品存在库存。接到举报后,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核查,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张市监不立告字(2021)KF0305210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向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1年9月26日,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2021〕苏市监行复字第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市监不立告字(2021)KF0305210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2021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对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10月18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张市监立告字(2021)KF03101501号《举报立案告知书》,告知其立案调查情况。2022年1月12日被申请人决定延长办案期限,2022年1月21日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再次延期至2022年5月20日。2022年5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张市监罚〔2022〕003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决定罚款10000元。2022年5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张市监举结字〔2022〕KF03052001号《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该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为:苏州某保健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某公司处罚:罚款10000元。该告知书同时载明:“将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行罚决定进行公示,您可通过网址HTTP://JS.GSXT.GOV.CN进行查询”。当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投递信息显示申请人于2022年5月21日签收。

另查明,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对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公示期满,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为HTTP://JS.GSXT.GOV.CN)停止公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2021.4.30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苏州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复函;2.2021.9.28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3.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延长办案期限)、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记录(延长办案期限至2022年5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审核表、行政处罚案件案审委讨论记录、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罚建议)、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4.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5.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6.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询问笔录5份、2021.4.20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1份,保健食品注册批件及变更批件,企业标准Q/ZHBJ0036S-2018、企业标准Q/ZHBJ0036S-2020、企业标准Q/ZHBJ0036S-2021,塑料瓶供应商营业执照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塑料瓶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全国OTC渠道总代理协议、补充协议、包装确认单复印件,照片3份,批号为I06E03、I06E04、I06E05、I08E02的钙片的制造指挥书复印件4份,批号为I07E02、I08E01、I09E02的钙片的最终成品审查(入库)命令表复印件3份,批号为I06E03、I06E04、I06E05、I07E02、I08E01、I08E02、I09E02的钙片送货单复印件16份,物资入库单复印件5份,批号为I06E03、I06E04、I06E05、I08E02的钙片的出库记录4份,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582民初13407号)复印件1份;7.报废申请单复印件5份,报废仓库照片11份,委托报废处理协议复印件1份,处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讨书1份;8.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邮寄凭证、举报立案告知书及邮寄凭证、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及邮寄凭证、江苏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截图、江苏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平台截图、上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打印件。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据此,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受理举报、投诉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依据上述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告知实名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实名向被申请人举报某公司生产的高点子羊乳维D钙存在包装不符合标准、同批文生产三种产品、违法产品存在库存等三项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立案后经调查,认定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对其罚款10000元。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市监举结字〔2022〕KF03052001号《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将上述处罚结果告知了申请人。但从《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具体内容来看,被申请人没有明确行政处罚所指向的具体举报事项,也没有对申请人所举报的三项违法行为各自的处理结果作出针对性的答复。被申请人对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虽涉及对申请人有关举报事项的认定,但无证据证明申请人知晓处罚决定书的全部内容。因此,对于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未能准确、完整的将处理结果予以告知,没有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其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内容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张市监举结字〔2022〕KF03052001号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责令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重新向申请人告知举报处理结果。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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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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