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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探比分网_球探足球比分-体育*直播:印发《张家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局发布时间:2021-09-30 09:19:00访问量:字体

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人才局,冶金工业园科技招商局,高新区创新发展部,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张家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局             张家港市财政局

                                20219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创新科技管理模式,持续提升科技计划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家、江苏省和苏州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以上级科技发展战略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解决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科技问题为重点,由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市科技计划项目主要包括产业链创新产品攻关计划、现代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社会发展技术创新研究项目、软科学计划、产学研预研资金、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研发机构建设计划等类别。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 项目组织管理机构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归口管理部门组成。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项目资金监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所属区域政府部门是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的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由其所属上级主管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有疑义的,由市科技局指定。归口管理部门在市科技局、财政局指导下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

1.主管科室负责项目的资金预算安排、申报文件、立项、检查、中期检查、现场考察、验收等,完成项目的统计和档案管理;

2.主管科室负责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

3.牵头科室负责评审专家、项目承担单位的信用管理。

4.牵头科室负责向社会公开发布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工作;

5.牵头科室负责张家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

2.负责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执行情况;

3.组织开展和指导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组织项目申报,做好申报材料的初审、推荐工作;

2.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配合市科技局进行重点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协调项目的实施,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3.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项目的资金落实、实施、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对申报项目全部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2.按要求落实自筹资金;

3.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4.接受市科技局、财政局、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5.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6.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7.按期提出验收申请,提交项目验收、绩效管理所需的有关材料,完成项目的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三章立项管理

第十条项目立项一般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项目受理、项目评审、现场考察、公示公告、签订合同等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指南发布。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及科技政策,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指南应明确各类项目的支持方向、范围和资金补助方式,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流程和方式等。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项目申报主体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1.在张家港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2.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经费保障、人才条件及技术装备等;

3.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及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4.具有良好的信誉、无重大失信行为等情形。

申报项目应提交《张家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等相关材料。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十三条项目受理。项目申报材料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项目指南要求及申报主体条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交至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并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材料缺失的退回补充完善,逾期不予受理。简化项目申报材料,除需会议现场评审、专家答辩论证或通过立项的项目需报送纸质材料外,其他环节或项目无须提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由市科技局主管科室受理。

第十四条项目评审。总体保持专家评审制,项目受理后,由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类别组织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3人),对项目进行评判和论证并形成评审意见。在此基础上对不同的项目类别适当补充揭榜挂帅制、咨询制、会商制和用户评价制。项目评审原则上进行网上评审。

第十五条  现场考察。对市科技计划拨款3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由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类别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3人),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并形成考察意见。

第十六条公示公告。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和科技政策,结合评审意见和现场考察结果,经市科技局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审定后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

拟立项项目名单应予以公示,公示方式可以是网站或市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期间有异议者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由市科技局组织调查、处理,并给出明确答复意见。

第十七条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归口管理部门、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确定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项目实施内容、进度和考核指标等内容,合同内容作为项目检查、验收和绩效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实行项目中期检查制度。对重点项目实行项目中期检查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市科技局组织开展中期检查或评估,督促承担单位认真履行项目合同,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或因不可抗拒因素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等情形,承担单位、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受政策、市场、计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影响无法继续实施项目的,应在项目立项后至合同期满日6个月前,主动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中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项目中止手续。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拨款30万元(含)以下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项目的验收结题,相关结果材料报市科技局。对拨款30万元以上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邀请专业机构对计划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工作(绩效评估类除外),验收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名额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前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考核目标,并经市科技局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提前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约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研发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及水平、应用效果、经济和社会效益、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等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项目合同期满后6个月内完成。因故无法完成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项目延期验收申请,由市科技局综合年度统计情况等,决定是否同意。同意延期的,只能延期1次且延长期限不超过2年。不同意延期的,办理项目中止手续。

第二十五条建立验收项目档案。项目验收完成后,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资料等交市科技局存档,作为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项目产生科技成果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的,应当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技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资金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类别和实施主体分为前补助、后补助和分批补助。

第二十八条对前补助项目,经立项并签订项目合同书后,项目资金一次性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合同规定使用。

第二十九条对后补助项目,经立项并签订项目合同书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项目实施,待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根据验收结果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十条  对于分批补助项目,经立项并签订项目合同书后,根据项目类别和实施主体给予部分资金扶持;待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根据绩效结果、企业研发投入等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组织的项目验收过程中所发生的评审费、审计费等,由项目资金安排。

第七章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二条对未提出项目中止申请、验收申请、延期验收申请的,由市科技局作出终止项目的决定。项目验收不通过、同意延期验收的项目经复查仍不通过或企业出现经营异常无法继续实施项目的,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出具相关报告,市科技局作出项目终止决定,申报单位及相关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张家港市科技计划项目,且3年内不推荐该单位或由该项目负责人主持的项目申报上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对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等,骗取财政资金的;或者以任何形式侵占、挪用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项目,已经拨付的财政资金,予以追回,申报单位及相关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张家港市科技计划项目,且5年内不推荐该单位或由该项目负责人主持的项目申报上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相关企业失信情况报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存在违规违法情形的,依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项目资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持续完善工作方法、健全各项制度的重要依据,促进项目资金绩效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三十四条绩效管理可与项目验收同步进行,也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单独进行。

第三十五条实行项目管理全流程公开机制。强化项目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对项目申报受理、中期检查、验收结题等信息进行公开。

第八章信用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立市科技计划项目和人员诚信档案,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在项目申请、检查、验收等过程中进行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做好信用管理,并将诚信情况作为项目立项、推荐申报上级项目和相关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若发现相应失信行为,可采取暂停拨款、终止执行、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完善项目评审专家库,进一步细化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标准和条件。建立健全科技中介机构及创新服务目录,并强化动态调整。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张家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张科发2018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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