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机关各条线(部门)、市镇各单位: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镇畜牧业及公共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及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结合当前形势和我镇实际,制定了《乐余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乐余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标准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初次报告表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联络方式
乐余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乐余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现根据《张家港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特制定《乐余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及工作原则
本预案适用于张家港市乐余镇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在乐余镇人民政府领导下,乐余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简称镇动防指)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职能部门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同时,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以免疫为主的预防措施。开展疫病风险评估、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
二、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具体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标准(附件2)。
三、组织体系
(一)应急指挥机构
在乐余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镇动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全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总指挥长由乐余镇镇长担任,党政办公室、财政和资产监督管理局、经济发展局(农村工作局)、动物防疫站、社会治理和社会事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乐余中队、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乐余分局、各村(社区)等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疫情处置需要,可成立疫情处置现场指挥部。
(二)日常管理机构
镇动防指办公室设在乐余镇动物防疫站,负责全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联系人:钱惠平,联系电话:0512-58650424,17327702077)
办公室主要职责有: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建议;组建与完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指导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镇动防指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向成员单位通报情况。镇动防指成员单位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负责本系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四、应急处置流程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及个人。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镇动防指报告。镇动防指立即派至少2名动物防疫站兽医人员到现场核实,负责现场诊断和流行病调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填写《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初次报告表》(附件3),并在1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张家港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病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初步诊断情况;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疑似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和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病料及相关样品送至张家港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行政村、社区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三)应急处置措施
确认疫情等级后,各有关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经济发展局(农村工作局)和动物防疫站: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消毒器械等应急防疫物资;做好动物源疫病的监测工作,会同公安、卫健等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做好疫区(点)动物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组织对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监督和管理;每日16:00前向张家港市农业农村局报送处置进程中的新数据、新情况,不得漏报、瞒报、迟报。
党政办(宣传文明办):负责全镇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及时报道省市有关部门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乐余派出所:密切注意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现场秩序维护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财政局:负责安排和督促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加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储存处理等环节监管,防止餐厨废弃物用于饲喂生猪;动物无害化处理及动物产品、污染物处理场所的环保评估。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乐余中队:负责加强动物及其产品运输工具的监管、检查;组织协调交通运输有关单位和企业,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提供运输保障工作。
社会治理和社会事业局:负责疫区(点)内人员防护有关措施的制定和技术指导,开展人兽共患病人间疫情监测预警、健康教育、与病(死)动物密切接触者和处置动物疫情等高危人群的预防及医学观察,做好病人的救治,参与动物疫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进入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的畜禽及其产品监管,严禁来自疫区的畜禽产品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进入流通和餐饮加工环节。
各村(社区):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提前做好病死畜禽掩埋场所的选择、大型处置机械准备、应急处置队伍调配等。
镇动防指应加强对疫情发生地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镇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四)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用品、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进行医学监测,进行医学观察等。
(五)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置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疫情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向张家港市农业农村局报告相关情况,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等。由市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逐级向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五、后期处置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镇动防指在镇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根据人员感染致病程度,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为扑灭或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依照国家、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进行。
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及其亲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有关政策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六、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已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我省已消灭、但国内其他地区未消灭的动物疫病:指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等我省已通过消灭标准验收,但国内其他地区未通过消灭标准验收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运载工具。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制订,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标准
1. 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和相邻省(市)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围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者在我省及其他邻近数省(市)呈多发态势。
1.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包括我省在内的5个以上省(市)连片发生疫情;或我省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或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口蹄疫疫情。
1.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经农业农村部认定为Ⅰ级疫情的。
1.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或我省有3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
1.5非洲猪瘟: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在30天内包括我省在内的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1.6我省暴发疯牛病等人兽共患病感染到人,并呈大面积扩散蔓延。
1.7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 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2.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围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的相邻区域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或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重大口蹄疫疫情。
2.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市。
2.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含)相邻设区市的相邻区域,或者5个以上(含)县(市、区)发生疫情。
2.5非洲猪瘟:在30天内,包括我省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6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省范围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等其他一类动物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2.7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在我省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省或在我省发生。
2.8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市,或其中的人兽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2.9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苏州市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3.2口蹄疫:在14日内,苏州市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苏州市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3.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苏州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5非洲猪瘟:在21天内,在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5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或者苏州市内有1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3.6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苏州市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3.7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苏州市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我省已消灭、但国内其他地区未消灭的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等在我市又有发生。
3.8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3.9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和苏州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其他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4.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4.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张家港市辖区内发生。
4.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张家港市辖区内呈暴发流行。
4.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张家港市辖区内呈暴发流行。
4.4非洲猪瘟疫情21天内在我省其他县(市、区)发生。
4.5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